• 永信贵宾会

    索引号:
    000014349/2024-03323
    统一登记号:
    YHDR-2023-010010
    公开责任部门:
    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12-28
    生效日期:
    2024-01-31
    信息时效期:
    2029-01-30
    公开方式:
    永信贵宾会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永信贵宾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8    来源:区司法局

    雨政办发〔2023〕27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永信贵宾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生态绿心地区

    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雨花经开区,镇人民永信贵宾会,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区人民永信贵宾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永信贵宾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长沙市雨花区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


    为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完善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效益,推进生态绿心地区建设,推动生态绿心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永信贵宾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6号)和《长沙市人民永信贵宾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范围与原则

    本办法所称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资金或者市场等方式,对因保护生态绿心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提升生态功能,使区域内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对组织或个人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其中,财政资金包括奖励性补助资金和基础性补偿资金。

    (一)补偿范围

    本办法所称生态绿心地区补偿范围,是指根据《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2018年修改)》(以下简称《绿心总规》)所规划的涉及雨花区辖区的范围,如《绿心总规》优化调整,生态补偿范围相应调整。

    (二)补偿原则

    1.生态补偿应当遵循永信贵宾会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公平合理,统筹兼顾、均衡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工作,拓展生态补偿资金的筹措渠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形成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相互协同的运行机制。

    2.生态补偿(补助)对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应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

    二、生态补偿内容

    (一)补偿方式与对象

    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包括区级基础性补偿(以下简称基础性补偿)与上级奖励性补助(以下简称奖励性补助)。

    基础性补偿。是指按照《绿心总规》所规划范围内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面积,依据相关标准由区级财政按面积给予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的经济补偿。

    奖励性补助。对生态绿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生态绿心地区所在地的各区县(市),由上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补偿标准

    基础性补偿。按照禁止开发区土地按6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限制开发区土地按4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控制建设区土地按2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

    奖励性补助。根据当年项目申报和上年度生态保护考核评估结果等情况,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由上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三、不予补偿(补助)的情形

    (一)生态补偿对象(包括组织和个人)因破坏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受到有关部门追责的,且没有按期完成整治及恢复生态的,当年不得获得基础性生态补偿。

    (二)评估年度内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行政村(社区),当年不予享受奖励性补助:

    1.非法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盗伐滥伐,一次三亩或全年三起以上,以及盗伐滥伐林木三立方米以上,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或污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2.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一次五亩或全年三起以上,造成原有植被毁坏或污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3.非法侵占、填堵(埋)河道、沼泽、湖泊和水库等水域一次五亩或全年三起以上的,在河道内采砂(含洗砂)全年三起以上,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4.辖区内新增非法用地建设行为,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5.辖区内存在其它严重破坏森林植被现象,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6.辖区内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补偿程序

    (一)基础性补偿

    1.分配方案的制定。各行政村(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按照《长沙市人民永信贵宾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31号)关于基础性补偿必须落实到组织或个人的要求,讨论决定基础性补偿资金分配,形成分配方案,并予以公示后,报所在的街道(镇)和区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备案。

    2.补偿金额的确定。区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根据生态绿心联合执法队伍对生态补偿对象(包括组织和个人)是否有破坏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追责,以及是否按期完成整治及恢复生态的情形来核定情况,最终确认各行政村(社区)补偿总额。

    3.资金的拨付与发放。原则上业务主管部门次年上半年完成对组织和个人补偿资金的发放审核,由区财政局及时安排资金,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发放工作。

    (二)奖励性补助

    1.年度生态考核评估。市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将采取查阅资料、卫星监测、实地勘查走访、征求市直各部门关于雨花区生态绿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意见等方式综合进行生态考核评估,评定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84分)、不合格(低于60分)三个等次。区生态绿心保护责任单位配合做好年度生态评估工作。

    2.分配方案的制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街道(镇)做好项目储备及申报工作,区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按照《长沙市人民永信贵宾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31号)中明确的资金使用范围推荐项目,经区人民永信贵宾会同意后报市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

    3.资金的拨付与发放。按照雨花区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市级奖励性补助资金下达后,区财政将补助资金通过区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五、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料来源及用途

    1.绿心生态基础性补偿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列入当年区级财政预算。补偿到个人的资金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发放,补偿到组织的资金参照市级奖励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列支。

    2.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上级财政安排,按照项目列支,重点支持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绿心中央公园建设、生态修复与提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改善、绿色产业发展等,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水环境生态补偿、其他生态用地补偿、产业发展转型补偿、生态宜居乡村(社区)建设补偿、创新型市场化补偿等。

    3.奖励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征地拆迁和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项目的建设,原则上不得抵顶区级及以下财政应承担的配套资金。

    (二)资金管理

    1.区直各部门单位、各街道(镇)、行政村(社区)不得因绿心生态补偿的实施,取消或者减少对补偿对象的其他财政投入。

    2.各街道(镇)、行政村(社区)、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使用、专账核算,并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生态补偿资金为专项资金,任何单位、组织与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本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区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负责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工作的统筹、组织和督促指导;区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安排、拨付,并适时开展财政监督、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工作在区推进长株潭一体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负责生态补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有关街道(镇)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生态补偿资料提供、审核和生态绿心地区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生态评估等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推荐优质项目进行申报。

    (二)强化监督管理。区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将会同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生态绿心地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强化跟踪问效。各街道(镇)、行政村(社区)、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以《绿心总规》为导向,统筹本级财力,加大生态环保投入力度,确保生态绿心环境持续改善。

    七、本办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内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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