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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要求

发布日期:2023-08-04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字体大小:

(一)基本要求 1.建章立制。基层机构应充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辖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可操作性强的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的报告和处置。 2.人员配备及培训。基层机构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工作记录留存。基层机构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二)疫情登记与报告有关要求 1.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管理人员应保证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与真实。在接到信息报告后,及时检查报告卡内容,如发现填写不完整、不准确,或有错项、漏项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核实无误后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至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或完成直接数据交换。 2.疫情报告先行原则。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时,无论是否实行专病管理必须首先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完成信息报告或数据交换,再根据相关规定收集和报告流调、随访、诊治、转归等信息。 3.慢性传染病的报告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患者本次病程曾经做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患者的报告情况不清楚,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性报告,再次就诊时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则不再进行报告;跨年度的既往病例,如诊断变更或因该病死亡时应再次报告。 4.传染病报告自查工作。责任报告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传染病报告工作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呈报本单位领导,同时在院内通报。如发现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网络直报人员应立即向诊断医生核实,并报告分管领导,及时向本单位相关科室发出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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