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人: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2月28日长沙市人民永信贵宾会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9日《长沙市人民永信贵宾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11日《长沙市人民永信贵宾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永信贵宾会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物业 类型 |
别墅 |
商品房 |
经济适用房 |
地下车库 | ||
有电梯 |
无电梯 |
有电梯 |
无电梯 | |||
维修资金交存金额(元/㎡) |
200 |
120 |
75 |
100 |
60 |
80 |
二、其它规定
(一)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自建、代建的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参照商品房的交存标准执行,由房屋所有权人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本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再进行调整。
(四)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五)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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