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和界定圭塘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雨花区委、区永信贵宾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雨发〔2018〕12号)、《雨花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湖南省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和《中共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工作委员会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雨办〔2019〕57号)、《圭塘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规定的通知》(圭发〔2019〕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永信贵宾会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委和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并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共同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共同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2.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社区(经济合作社)、部门、所属单位和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5.根据国家和省、市、区、街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并演练。
6.负责本行业(系统、领域)发放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许可证(包括资质认可、登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对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负有指导或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和上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9.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10完成上级部门、街道工委、办事处及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党政领导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职责和要求。负责督促、指导各联点社区(经济合作社)及所分管线上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
1.承担街级机关事务管理(含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维修、改造和处置)和后勤保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督促所管单位(物业、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防范措施。
3.负责对街道各部门、社区(经济合作社)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
1.负责对全街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2.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3.依法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认真执行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第八条 公共安全办(应急管理)
1.履行全街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街级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和各社区(经济合作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街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2.组织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规划,指导协调全街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街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街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各社区(经济合作社)、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加强对属地以及行业(领域)有限空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根据街道办事处授权,依法协助上级部门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7.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街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全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8.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演练。
9.指导协调全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0.指导协调和监督全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街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11.建立健全有关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含安全生产),组织开展安全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12.统筹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13.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14.指导督促全街林业系统森林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组织指导全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扑火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火情早期处理。
15.承担街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街级烟花危化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街道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九条 公共安全办(应急管理消防)
1.负责组织实施全街消防安全工作。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确定辖区内重点防火单位,并对重点防火单位、商业大型综合体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4.负责依法对辖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5.充分发挥街级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一般及以上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火灾损失。
6.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
7. 负责组织、督促社区(经济合作社)开展居民小区安全用电、用气和电动车充电防水知识宣传、排查整治工作。
8. 承担街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物管办
负责指导、督促、监督全街物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物业小区加强对本物业小区(含商业小区楼栋)范围内的日常生产安全管理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区域建设服务办
1.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负责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及时函告当地人民永信贵宾会及城管部门予以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3.负责全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负责街本级监督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社区(经济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全街城区房屋安全检查、危旧房屋巡查和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5.指导保障性住房、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6.负责指导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和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7.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监管范围内全街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使用登记工作,组织和指导社区(经济合作社)同对辖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监管。
8.承担全街公用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拟定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9.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各类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10.负责对辖区内存在隐患的既有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指导和技术咨询、房屋安全鉴定以及护坡、挡土墙、深基坑应急处险的技术指导工作。
11.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和房屋征收拆迁的安全生产工作。
12.负责指导、督促历史街区、近现代建筑(历史建筑)保护的安全生产工作。
13.指导、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房屋所有权人和社区(经济合作社)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14.承担街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办(民政线)
1.指导、督促全街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殡葬、婚姻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收养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督促辖区范围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督促彩票销售网点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办(卫健线)
1.负责卫健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做好系统内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并按程序报告事故情况。
4.负责理发店、美容美发店、休(沐)浴场所(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桑拿中心、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用品等(生产单位)等公共卫生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
5.负责指导全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服务办(教育线)
1.负责全街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街教育系统各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实习实训、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等安全管理,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内容,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提升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技能。
3.会同交警等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指导并督促社区(经济合作社)和学校落实校舍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4.负责组织和指导、督促社区(经济合作社)共同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学生托管机构、无证幼儿园、无证培训学校、非法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
5.指导并督促辖区教育单位和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校舍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6.牵头协调组织交警、城管、文旅体、市监等职能部门定期对校园周边安全秩序进行专项整治。
7.承担街级学校安全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服务办(文旅体线)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及其设施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拟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包括非星级酒店、乡村旅游点、农家乐)的安全检查工作。
2.拟订文化市场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游戏游艺场所、娱乐场所,以及营业性演出(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化旅游体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剧院(影院)、文物保护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全街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旅行社团企业处理旅游团队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救援工作。
5.指导监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阵地(场所)和设备运行等环节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督促社区(经济合作社)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全街体育行业相关单位(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体育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8.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和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0.承担街级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优化营商办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工矿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4.将安全生产纳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负责对全街职责范围内电力行业(含机动车充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全街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承担街级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指导、协调、督促全街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10.负责对商贸流通和商贸服务业(包括住宿、家政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家政服务、拍卖、再生资源回收(汽车报废、旧货流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11.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12.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进行日常秩序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13.监督检查商业步行街、大型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大型商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15.承担街商贸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所承担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党建办和两保站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和再就业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2.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5.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工作;会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区、街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等相关政策,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6.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公共安全办(交通线)、交警中队
1.负责全街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对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督促检查、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交通安保工程;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公路和水路运输枢纽、运输场站等的安全管理监管,负责机动车维修(包括4S店)、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
4.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5.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渣土运输行业源头管控,严肃查处渣土车超载、无运输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6. 负责全街物流产业、物流园区(含仓储)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物流市场(含仓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7.承担街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交警中队
1.负责全街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包括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和运输线路的确定(包括跨厂区运输);依法查处违法运输行为。
3.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4.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负责牵头组织对全街交通顽瘴痼疾进行专项整治。
6.承担街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公共安全办(综治线)、派出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负责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对安全人员的培训教育;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并监督其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6.组织、协调爆炸物品及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7.负责家庭旅馆、出租场所、住改商房屋等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8.会同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第二十条 基层党建办(宣传线)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街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全街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负责影院、出版发行、复制印刷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管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协调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加强应急管理。
4.指导全街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5.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全区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的拟订工作。
3.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加强保护工作措施,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4.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5.依法参与区永信贵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支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加大企业劳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参评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劳模及模范集体的个人或单位严格把关并向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安办
1.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许可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配合许可审批部门进行查处;对人民永信贵宾会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特种设备生产经营(除民用航空器外)、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范围,对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推送告知。
3.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对涉及安全的烟花爆竹、汽车产品、取暖器、电动车等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
4.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5.依法承担全街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全街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加油加气设备、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物流市场)等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的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对列入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依法查处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7.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以及集贸市场、农资市场、重要商品市场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监督指导本街道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大型经贸展会活动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9.承担街级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财政所
1.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支持;指导社区(经济合作社)财政部门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2.负责安全生产项目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工作。
3.配合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办和城管执法中队
1.负责城市桥梁隧道、大型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并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指导、督促社区(经济合作社)履行对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对辖区内城市道路抢险抢修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交通隔离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维护与管理。
5. 承担渣土运输行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消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交通、交警、住建部门做好对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严查处超限超载、扬尘污染和违反交通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
6.承担职责权限范围内园林绿化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
7.督促天然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线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负责全街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热力(瓶装汽体站、店)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办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
2.负责对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依法协助上级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5.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收集上报;协助相关部门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6.组织指导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7.组织、协调、参与全街防汛防旱中的安全工作。
8.对职责范围内的农博会等大型农业相关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9.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对接行业上级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网格化服务中心
1.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网格化综合管理的指挥、调度、督办等安全工作。组织网格员进行安全培训,明细网格管理,建立健全辖区网格体系,协调处置划定全街三级网格。
2.划分全街各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社区(经济合作社)民楼院、筹委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开展针对性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处置初发事故。
3.建立健全和落实全街安全网格化逐级分包、联防联治、定期检查、隐患处理、联席会议、宣传培训、信息报告等制度。
4.督促指导全街各级网格单位和安全网格员落实各自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开展常态安全检查、经常性宣传教育、安全业务训练、规范工作记录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社区(经济合作社)
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书记(主任)为本社区(经济合作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遵循“属地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
4.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责任制,掌握辖区内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督促辖区内单位限时整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5.落实农民安置小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物业公司落实物业小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辖区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消防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建立健全消防基础档案,消除消防火灾隐患。
7.积极配合街道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8.组织辖区单位开展安全演练、业务培训、知识讲座等活动。
9.全面强化消防网格化建设,按“六有”标准建立和健全社区消防微型站。发生火灾时及时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积极配合消防灭火和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10.落实街道办事处及圭塘派出所交办的其它消防工作任务。
11.落实街道安委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12.建立规范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明确相关机构监管职责,明确安全生产专干。
13.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辖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4.与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分门别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15.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安排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安委会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每年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不少于4次,每年组织企业谈心对话不少于4次。
16.积极配合街道安委办、街道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行动,每季度向街道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整改回复街道安委会和街道安委办交办督办的隐患和问题。
17.依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重大公共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落实整治措施。
18.协助街道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本辖区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19.协助街道有关部门或者依法在街道有关部门委托范围内查处本辖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协助街道办事处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共安全办(综治线)、区域建设服务办等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工作职责的办事处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单位(机构),按照区人民永信贵宾会批准的“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属于本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但是具体监管执法权在上级行业部门的事项,街道行业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履行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隐患应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止和消除隐患,并同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对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解决,确保安全监管工作到位。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职权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规定相应修订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街道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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